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2050号
申请人:莱芜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和***科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沁阳市华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物资有限公司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375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莱芜市**物资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单(保单号:021937032303041S00003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莱芜市**物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444.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