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99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村头村门牌256号二楼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
一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申请人广东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达成公司)、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2民终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与***、***与达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就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要求达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材料款128000元并无任何不当,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达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其向达成公司支付过128000元;本案中达成公司与***之间并非是原审法院认定的“非法转包”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并非是无效合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达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错误认定达成公司与***之间是“非法转包”关系,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仅凭一张收条就认定***存在付款事实,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达成公司所提的再审事由及请求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达成公司之间是否属“非法转包”合同关系,***请求达成公司返还128000元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中,***将涉案楼房交由***承建,***又将该涉案楼房转包给达成公司承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向达成公司支付材料款128000元,达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达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出具“今收到*****火车站***房屋货款(128000元)壹拾贰万捌仟元”的收条。因***并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其与***签订的《韶关市仁化县**镇黄泥塘村私人房施工合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达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非法转包涉案工程给达成公司,***与达成公司签订的涉案施工合同亦为无效合同,于法有据。二审判决已明确,因一审法院未就涉案两份合同无效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且对款项性质的认定有误,当事人对于涉案工程的履行情况、付款问题争议较大,不宜在本案一并处理,各方当事人可就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问题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达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 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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