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6801号
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686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之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奉贤区金汇镇新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新强村7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之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金汇镇新强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