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1966号
原告:河南鸿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海通乡铁炉村。
法定代表人:姚俊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庙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辛宪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珠,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鸿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欲与其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鸿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鸿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祺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