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3745号
原告:河南鸿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海通乡铁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CAFW2H。
法定代表人:姚俊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子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超,河南濮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鸿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涉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房善增
人民陪审员 王远法
人民陪审员 王顺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