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鸿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庙山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03571299T。
法定代表人:辛宪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鸿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海通乡铁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CAFW2H。
法定代表人:姚俊礼,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火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鸿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鸿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928民初242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火花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于合同的名称、法律依据、工程名称、工程分包范围、质量标准、标准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约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双方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应适用专属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江苏火花公司与河南鸿润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争议:向劳务分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中约定劳务分包人为河南鸿润公司,河南鸿润公司所在地位于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海通乡铁炉村,故濮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邓 舒
审 判 员 苏章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岳同心
书 记 员 顾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