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003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7777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天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8773184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化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桥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化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材料买卖合同》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程返工费4435277元;3、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甲供材损失169357.5元;4、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返修期间管理人员开支69万元;5、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用5000元;6、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1日,中化学公司[前身为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桥通公司签订《材料买卖合同》和《伸缩缝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桥通公司向中化学公司承建的青岛新机场高速公路TJ2标段提供公路伸缩缝装置并负责安装。伸缩缝安装完成后,TJ2标段于2019年11月26日进行了整体交工验收并通车。但通车后的几个月内,由桥通公司供货并安装的160型梳齿板伸缩缝装置(以下简称“160型伸缩缝”)陆续出现锚固系统断裂、梳齿板脱落等质量问题,对行车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高速公路通行。2020年6月3日,业主方组织专家论证认定,桥通公司提供160型伸缩缝不符合设计要求(锚固设置存在缺陷)是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从2020年6月起,中化学公司多次联系桥通公司,要求其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更换不合格的160型伸缩缝,但桥通公司置之不理。直至2020年9月1日,桥通公司才书面承诺更换全部的160型伸缩缝。但此后,桥通公司仍未履行上述承诺。在多次沟通无果,继续维持现状将造成极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中化学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桥通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催告,并于2020年10月11日对160型伸缩缝施工质量问题现状进行了公证记录。随后,中化学公司委托第三方对伸缩缝进行返工和更换。上述过程花费公证费5000元,委托第三方返工费4435277元,中化学公司管理人员开支1392000元。在返工过程中,因凿除原伸缩缝另外造成中化学公司甲供材损失169357.5元。中化学公司认为,由桥通公司供货的160型伸缩缝不符合设计要求是发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质量问题发生后,桥通公司应按照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履行维修更换义务。但桥通公司一直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在合理催告后桥通公司扔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中化学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对160型伸缩缝进行拆除更换,有权要求桥通公司承担由此发生的返工费用、管理人员工资、甲供材损失、公证费等一切合理费用,有权根据双方合同和会议纪要解除合同。中化学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桥通公司辩称,1、案件事实:2019年3月31日,中化学公司携青岛机场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业主、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至桥通公司考察伸缩缝产品。2019年9月9日至9月11日,中化学公司选定上述项目TJ2标段的产品型号后向桥通公司书面确认了设计图纸及供货明细。因工期紧张,中化学公司要求桥通公司先供货后签合同,双方约定材料款人民币合计298.5万元,中化学公司口头承诺货款将在货物送达现场验收后支付。2019年9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桥通公司按约定陆续向中化学公司完成了供货,经中化学公司验收合格后全部安装完毕。2019年10月21日,中化学公司提供格式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和《伸缩缝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且与此前承诺及实际履行情况不符,但桥通公司此时已经供货并安装,为顺利结算货款只得**。2019年11月26日,TJ2标段整体交工验收合格并通车。2020年1月23日,中化学公司向桥通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剩余欠付货款桥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2020年4月至8月,个别160型伸缩缝(四条)发生了需要维修的情形。桥通公司现场勘验发现受综合施工因素影响,需要结合预留预埋情况和现场的不确定性对伸缩装置的锚固结构进行加强修复,伸缩缝产品本身并无质量问题。2020年5月,桥通公司第一时间提供了升级改造方案,经中化学公司确认后立即安排了维修。验收合格后,中化学公司要求桥通公司对剩余的160型伸缩缝装置进行统一升级改造。2020年6月,中化学公司突然叫停桥通公司的维保工作,声称应业主要求须将原C160型伸缩缝全面更换为D160型。桥通公司积极配合,重新按要求进行设计并向中化学公司提交图纸会审,承诺如2020年7月1日前会审通过,可于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更换施工。2020年7月,中化学公司迟未确定供货方案,桥通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工期延误。中化学公司持续拖欠货款,对桥通公司的催要置之不理。2020年9月1日,双方确定最终更换方案。桥通公司按中化学公司提供的批复图纸重新设计制造,自2020年9月2日起陆续向中化学公司供货,经交货验收后进场施工,直至2020年9月14日仍在进行备货、更换。2020年9月18日,中化学公司再次叫停桥通公司的维保工作,声称应业主要求拟更换为其他厂家,要求桥通公司自行与业主协商取得同意,否则即使桥通公司继续施工也无法结款。桥通公司与中化学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且中化学公司拒不支付拖欠货款。2、本案争议焦点:(1)桥通公司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中化学公司主张产品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未成就。桥通公司所供产品系中化学公司指定,通过了交货验收和整体交工验收,经权威试验机构检验合格,专家论证意见不具有否定检测报告的效力,中化学公司主张产品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桥通公司提供的产品与中化学公司确认的图纸一致,与设计院图纸是否一致天津桥通公司在供货时无从得知,而中化学公司作为采购方在确认图纸、签收货物并投入使用时明确知悉图纸设计不一致的情况,如因此产生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桥通公司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未成就。(2)桥通公司已积极履行维保义务,中化学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且自行更换导致桥通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中化学公司自行承担。TJ2标段通车近半年后,整体项目合同段各个厂家供货的伸缩缝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损坏原因与混凝土(甲方提供)及结构缝过宽(比设计图纸宽了1倍至2倍)有着直接关系。桥通公司第一时间现场勘验并提供了升级改造方案,经中化学公司确认后完成了维修和验收。之后中化学公司叫停维修、迟未确定新方案导致工期延误,桥通公司多次催促无果。中化学公司诉称天津桥通公司2020年6月至9月期间不履行维保义务、沟通无果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桥通公司与业主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基础也没有义务满足中化学公司取得业主同意才能继续施工的无理要求。中化学公司以业主不信任为由拒绝接受桥通公司的维保服务,不属于正当理由,在此情形下桥通公司无法继续进场施工,并非怠于履行维保义务,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中化学公司自行承担。(3)中化学公司擅自委托第三方更换的必要性、真实性、合理性缺乏依据,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应由中化学公司自行承担。中化学公司与桥通公司在《材料买卖合同》中约定的160型伸缩缝产品总价仅为274.5万元,在《伸缩缝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费用仅为86.85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桥通公司在质保期内提供的升级改造、更换服务不会产生额外费用。中化学公司声称委托第三方更换产生了工程返工费4435277元、甲供材损失169357.5元、返修期间管理人员开支1392000元、公证费用5000元,合计高达600余万元(6001634.5元)主张由桥通公司承担。该笔费用的产生时间、具体用途不详,缺乏证据支持,真实性、合理性存疑,且费用金额系中化学公司单方作出,未经桥通公司认可,也未经专门技术机构审计确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桥通公司前后供货的两款160型伸缩缝产品均经检测合格,质保期内也积极履行了维保义务,应中化学公司要求进行了升级改造和更换。中化学公司无正当理由阻止桥通公司进场施工,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更换,且前次安装的伸缩缝拆除后经过加工仍有利用价值,具体拆除情形和去向不明。中化学公司的行为在扩大损失的同时产生了高额费用,必要性、合理性缺乏依据,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应由中化学公司自行承担。(4)中化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违约在先,又要求桥通公司承担不合理的高额维保费用,严重违反公平原则。根据《材料买卖合同》约定,中化学公司应于结算完毕后的60日向天津桥通公司支付80%货款,于2年质保期满完成最终结算的60日内支付20%货款。按照2019年11月26日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中化学公司应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238.8万元,于2022年1月24日前支付59.7万元。但截至目前,中化学公司仅于2020年1月23日向桥通公司支付了10万元货款,首期货款尚欠付228.8万元。中化学公司拖欠货款、严重违约在先,桥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但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情形下,中化学公司又要求天津桥通公司承担因其擅自委托第三方维保产生的不合理高额费用,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3、(1)合同系倒签,桥通公司2019年供货安装的C160和D80均符合中化学公司的订购要求,与中化学公司确认的图纸、明细一致,经权威机构检验合格,且通过了第一次专家论证,中化学公司未按设计院图纸订购的责任不应由桥通公司承担;(2)C160与KF160(即D160)的伸缩缝外观有明显区别(两款都是160型梳齿式伸缩缝,两侧是否有锚固装置存在明显差异),如中化学公司认为桥通公司的供货不符合要求,可按合同约定拒收、要求换货或退货,但中化学公司接收货物、验收、安装前均未提出过异议,自始至终都知道其并未按设计院图纸向桥通公司订购;(3)、桥通公司积极履行了维保义务,无偿为中化学公司升级修复甚至更换,所有产品均需经过中化学公司同意才能进场施工,中化学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4、(1)桥通公司供货的产品型号和明细符合中化学公司要求,产品质量经权威机构检验合格,符合行业标准,《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成就;(2)《会议纪要》(未**版)不认可,**版未约定解除条款,中化学公司无权据此单方解除合同;(3)桥通公司基于不平等地位,为维护客户关系和顺利结款,不得不同意无偿更换,在此情形下中化学公司仍无正当理由单方叫停施工,擅自委托第三方凿除更换产生高额费用,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造成巨大浪费,扩大了损失,其在未向桥通公司足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却要求桥通公司承担第三方费用的主张缺乏依据,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桥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合同货款2432516.65元及逾期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额外订购的货款7900元。上述费用暂计为2532516.65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根据桥通公司与中化学公司签署的青岛新机场高速TJ2标段《材料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中化学公司向桥通公司采购:1、模数式80型伸缩缝480米;2、梳齿式160型伸缩缝750米,合同金额总计为2985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在双方结算完毕后60日内,中化交通支付本次结算货款总额的80%,剩余作为质保金,在2年缺陷责任期满,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的60日内支付。合同第十条约定,中化学公司未按照本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一向桥通公司支付违约金。2019年11月26日,青岛新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先期实施段)TJ2标段完成整体验收,取得质量验收合格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桥通公司的供货及施工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合同约定,中化学公司应于2020年1月25日前向桥通公司结算货款2388000元,但截止至今中化学公司仅支付10万元。2020年5月11日,中化学公司向桥通公司出具《模数式D80型伸缩缝要货函》,增加采购价款为7900元的伸缩缝产品,《要货函》第3.2条约定付款方式及质保期与原合同一致。桥通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依约发货,但货款中化学公司拖欠至今尚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反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反诉人有权依法要求被反诉人立即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反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反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中化学公司辩称,1、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2017年,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学公司)中标青岛新机场高速公路TJ2标段,负责该项目承建。中化学公司与桥通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签订伸缩缝《材料买卖合同》,2019年10月21日签订《伸缩缝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桥通公司向TJ2标段项目提供伸缩缝装置并负责安装。其中:《材料买卖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材料采购采用固定单价模式,合同注明的购买数量与实际供货数量不一致时,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材料买卖合同》第二条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明确约定:卖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JT/T327-2016、JT/T723-2016及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买方及买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设计文件要求使用KF160型伸缩缝。[《材料买卖合同》第六条质量保证第1、2款明确约定:1、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其他因卖方或者运输等原因导致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况也需要承担责任。2、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可以选择退货,或者要求卖方换货,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材料买卖合同》第七条检验接收第2、6款明确约定:2、货到交货地点后,买方人员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初步检查,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由此引发责任由卖方承担。6、卖方将货物运到买方指定地点,经买方收货人员初步检查后,没有对该货物质量问题或其他货物有关问题提出异议的,并不代表买方对该货物的质量认可,该货物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若发生因货物本身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则仍由卖方承担。《材料买卖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1款明确约定:1、卖方交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即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单方降低卖方的供货数量或单方降低货物价格,卖方还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该赔偿金额可在买方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2019年10月份,桥通公司在施工现场安装了伸缩缝2019年11月26日,TJ2标段进行了整体交工验收并试通车。自TJ2标段试通车几个月以后,由桥通公司供货并施工的160型梳齿板公路伸缩缝装置(以下简称“160型伸缩缝”)陆续出现锚固系统断裂、梳齿板脱落等质量问题,对行车造成了极大隐患,严重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2020年5月起,中化学公司就开始要求桥通公司对160型伸缩缝质量问题进行维修。2020年6月13日,业主组织专家论证,认定产品不符合设计要求(锚固设置存在缺陷)是160型伸缩缝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2020年6月11日桥通公司出具了因无法满足质量要求而同意将160型伸缩缝全部更换的《承诺函》,并承诺于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更换施工。2020年7月中化学公司工作人员与桥通公司**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商议施工、认可的一直是KF160伸缩缝,桥通公司知晓,而非桥通公司举证所称C160。2020年5-8月份期间,中化学公司多次与桥通公司协商,要求其对160型伸缩缝进行维修更换并按照国家交通行业规范提供拟更换产品的型式检测报告,但桥通公司一直怠于履行维修更换义务,且一直未提供型式检测报告。2020年9月1日,在中化学工作人员上门催促其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桥通公司在会议纪要中书面承诺履行维修义务的最后期限,承诺出具伸缩缝的型式检测报告,承诺若更换的伸缩缝无法满足要求时中化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桥通公司的违约责任。至2020年9月14日,桥通公司仅完成了半道160型伸缩缝产品更换,且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至2020年9月15日,桥通公司仍未提供产品的型式检测报告,在当日双方工作人员的通话中,桥通公司工作人员承认是自己的工作失误导致其没有按时提交型式检测报告。由于桥通公司一直怠于履行维修更换义务且无法提供更换产品的型式检测报告,中化学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桥通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在2020年10月9日前完成原伸缩缝的拆除工作,并告知桥通公司如果未在2020年10月9日前完成拆除,中化学公司将自行组织拆除作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桥通公司承担,且列明了费用明细。从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1日,桥通公司未进行任何伸缩缝的拆除、维修工作。2020年10月11日,中化学公司对伸缩缝质量问题现状进行公证,花费公证费5000元。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桥通公司仍未履行维修义务。随后,中化学公司委托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和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160型伸缩缝进行维修更换,此过程产生返工费4460305.29元,甲供材损失169357.5元。2021年4月20日,中化学公司按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向桥通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其解除合同。从2020年5月伸缩缝出现质量问题,至2021年8月伸缩缝维修完毕,中化学公司在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处理伸缩缝的维修的管理协调工作,支付管理人员工资63万余元。2、桥通公司在答辩状中自述“案件事实”与事实不符之处(1)桥通公司称“2019年3月31日,中化学公司携监理、业主、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至桥通公司考察伸缩缝”,但其提供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照片拍摄时间、地点、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文件内容本身也未体现“设计单位”。(2)桥通公司称“2019年9月9日至9月11日,中化学公司向桥通公司书面确认了设计图纸及供货明细”,但其不能提供所谓的中化学公司的确认设计图纸原件,图纸中化学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系伪造、***也从未参与过该伸缩缝采购施工。(3)桥通公司称“中化学公司口头承诺货款将在货物送达现场验收后支付”,这完全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自我陈述,该陈述与双方合同中约定相互矛盾。首先,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到场只是初步检验不代表认可其质量;其次,合同对货款的支付时间也有明确约定,并非货到付款。(4)桥通公司称“2019年10月21日,中化学公司提供格式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和《伸缩缝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且与此前承诺不符,桥通公司为顺利结算货款只得**”。但《材料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明确写明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该合同不是格式合同,按交易习惯,双方已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桥通公司未指出哪一条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也未对合同提出撤销之诉。(5)桥通公司称“中化学公司至今未将双方**合同的原件返还给桥通公司”,这完全是虚构的事实。几百万货款的合同,桥通公司没有商谈合同、无合同原件就敢供货,不符合交易常理。(6)桥通公司称“2020年1月23日,中化学公司向桥通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剩余欠付货款桥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但事实是,材料买卖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模式,结算金额要根据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而桥通公司自始至终未向中化学公司提供过结算资料,连结算付款的前置义务都未履行。事实上,桥通公司在当时深知自己的质量问题处理不好会面临大额索赔,自然没有底气向中化学公司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7)桥通公司称“2020年4月,个别160型伸缩缝(四条)发生了需要维修的情况,……伸缩缝产品本身并无质量问题。”但真实情况是,160型伸缩缝损坏根本就不是个别现象。桥通公司供货和安装的160型伸缩缝总共三十二道,从2020年1-7月份之间,已经有十几道伸缩缝陆续出现了梳齿板脱落,锚固系统断裂的情况,以上事实有中化学公司人员发送给桥通公司人员的微信记录为证。同时,在2020年1月之后,桥通公司人员并未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损坏的伸缩缝越来越多,最终引起业主、监理重视,为此业主在2020年6月13日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伸缩缝质量问题进行了专项论证,并在后续多次文件中强调伸缩缝维修的事宜。如果桥通公司真的在积极履行维修义务,何以会出现伸缩缝损坏越来越多的现象。此外,桥通公司一直在强调伸缩缝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但伸缩缝梳齿板脱落坏的质量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桥通公司至今也无法对质量问题发生提供合理解释。(8)桥通公司称“2020年5月,桥通公司第一时间提供了升级改造方案,经中化学公司确认后立即安排了维修,验收合格后,中化学公司要求桥通公司对剩余的160型伸缩缝装置进行统一升级改造。”以上陈述完全是桥通公司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而进行的编造。桥通公司一方面主张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方面却主张自己积极履行维修义务,两种主张自相矛盾。因此桥通公司将自己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履行维修义务的行为编造成应中化学公司的要求升级改造,以此逃避质量责任的认定。事实是,试通车以后,桥通公司的伸缩缝出现大面积质量问题,中化学工作人员要求桥通公司将该型号的伸缩缝予以更换,以上事实从桥通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9和中化学公司提供的补充证据中就能看出,中化学公司**多次向桥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现场损坏伸缩缝的照片,告知其损坏伸缩缝的地点。(9)桥通公司称“2002年6月,中化学公司突然叫停桥通公司的维保工作。声称应业主要求必须将原C160型伸缩缝全面更换为D160型。桥通公司积极配合,重新按要求进行设计,并向中华学公司提交图纸会审。”此陈述完全是在歪曲和伪造事实。真实的事实是,桥通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损坏C160型伸缩缝越来越多,引起业主和监理的重视,业主为此专门组织专家论证,得出了桥通公司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的结论。故中化学公司要求桥通公司将不合格的伸缩缝拆除更换,桥通公司也因此将拟更换伸缩缝的设计图纸提交给了中化学公司。整个事件自始至终,中化学公司从未“叫停桥通公司的维保工作”,相反,中化学公司一直不断的催促桥通公司尽快履行维保义务。而且,桥通公司正是因为明知自己供货的伸缩缝发生质量问题,不进行更换难辞其咎,所以才向中化学公司提交拟更换产品的图纸会审。(10)桥通公司称“2020年7月,中化学公司迟未确定供货方案,桥通公司多次催促,工期延误。中化学公司持续拖欠货款,对桥通公司的催要置之不理。”但事实是,第一,桥通公司维修履行义务根本不需要中化学公司确定供货方案,中化学公司在此期间只是要求桥通公司提供拟更换产品的型式检测报告,因为桥通公司的产品曾发生过质量问题,所以必须对拟更换产品进行型式检测以证明其是合格产品才可用于本工程,中化学公司要求桥通公司提供型式检测报告的行为有国家标准规范支持。第二,桥通公司所述“工期延误”的说法,反而印证了其前述8、9中“帮助中化学公司改造升级伸缩缝”、“帮助中化学公司将C160型伸缩缝全面更换为D160型伸缩缝”说法的荒谬。如果真的是无私的帮助行为,何来延误工期一说?第三,桥通公司从未提交过结算资料,不满足结算的前置义务,拖欠货款无从谈起,且桥通公司明知质量不合格,在提起反诉前从未向中化学公司主张过货款,其所谓多次催要纯属编造。(11)桥通公司称“2020年9月1日,双方确定最终更换方案。桥通公司按中化学公司提供的批复图纸重新设计制造,自2020年9月2日起陆续向中化学公司供货,经交货验收后进场施工。”但事实是,第一,2020年9月1日会议纪要中,桥通公司承诺了履行维修义务的期限,承诺出具拟更换伸缩缝的型式检测报告,承诺拟更换伸缩缝无法满足要求时中化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桥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中化学公司未批复过桥通公司图纸。第三,桥通公司9月2日未向中化学公司供货,其产品是自行运输到施工现场进行更换,并未进行交货验收,其收货单中的收货人员不是中化学公司员工。(12)桥通公司称“2020年9月18日,中化学公司再次叫停桥通公司的维保工作,声称业主要求拟更换为其他厂家,要求侨通公司自行与业主协商取得同意,否则即使桥洞公司继续施工也无法结款。”但事实是,2020年9月15日,桥通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产品的型式检测报告,其工作人员**承认是自己的工作失误。在随后的业主会议上,业主对桥通公司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拖***、不按期提交型式检测报告的行为非常不满,下了最后通牒。桥通公司未按照其2020年9月1日会议纪要中的承诺履行义务,为此中化学公司在2020年9月29日还曾继续向桥通公司发送律师函催告其履行义务,根本不存在所谓“叫停”一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2日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化学公司”,买方)与桥通公司(卖方)签订《材料买卖合同》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卖方所供上述物品必须符合JT/T327-2016、JT/T723-2008及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买方及买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卖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对上述要求已经获知、理解并接受。第三条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1、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发运货物。在买方将供货计划通知卖方后的3日内,卖方必须按照供货计划将货物送达买方指定的地点。买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将供货计划通知卖方:(1)将供货计划发送传真至/(卖方指定的传真号码);(2)将供货计划邮寄至/(卖方指定的接收地址);(3)将供货计划发送至/(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紧急情况下,买方可通过电话方式向卖方告知供货计划。2、交货地点为青岛新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先期实施段)TJ2标段(K5+170-K10+695);在上述交货地点方圆10公里之内,买方可以根据需求随时调整交货地点,卖方无条件接受,并将货物送抵买方指定的最终交货地点,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第六条质量保证1、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卖方所供货物除了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需要承担责任外,其他因卖方或者运输等原因导致货物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况也需要承担责任。2、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可以选择退货,或要求卖方换货,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3、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他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买方先于承担的有权利向卖方追偿。第七条检验接收1、在交货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必需的技术资料及买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卖方不能或拒绝提供以上资料的,买方有权拒收,由此引发的责任由卖方承担。2、货到交货地点后,买方人员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初步检查,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由此引发的责任由卖方承担。3、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以买方试验机构或其他权威试验机构试验结果为准。4、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以买方出具的收货单为准,该收货单上必须有买方现场收货人员及买方项目经理的共同签字,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卖方不得以此向买方主张支付任何款项。卖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5、买方依据本合同拒收货物的,卖方必须自费将货物运出交货地点,并不得影响买方的施工;买方拒绝接收货物的,货物丢失的风险或其他风险均由卖方自己承担。6、卖方将货物运到买方指定地点,经买方收货人员初步检查后,没有对该货物质量问题或其他与货物有关问题提出异议的,并不代表买方对该货物的质量认可,该货物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若发生因货物本身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则仍由卖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1、卖方交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即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降低卖方的供货数量或者单方降低货物价格,卖方还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该赔偿金额可以在买方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2、卖方逾期交付货物且买方予以接收的,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按照逾期交付货物金额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卖方擅自提高供货价格或者故意不按照买方要求供货给买方,卖方应支付买方本合同表格注明总金额/%的违约金。买方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向其他供应商进行采购。3、买方未按照本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4、如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的,除买方有权从货款总额或当期计价金额中按照13%的税率直接扣除该部分税费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免除卖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5、因增值税发票有认证期限要求,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买方,如逾期送达导致买方损失的,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20%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从当期或最终货款中予以扣除。6、如因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或不规范造成买方增值税无法抵扣的,卖方应及时按照买方要求重新补开;如造成买方税额损失的,由卖方全额进行赔偿。
2019年10月21日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化学公司”,甲方)与桥通公司(乙方)签订《伸缩缝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伸缩缝劳务分包工程。第二条工程地点及范围:青岛新机场高速公路二合同段(K5+170-K10+695)。第三条承包内容:3.1伸缩缝施工:乙方负责伸缩缝槽口切割凿毛清理、预埋钢筋调整或重新植筋、钢筋加工及安装、混凝土浇筑及养生等为完成该项工作所产生的一切必要活动。以及施工工程中配合甲方的技术管理、质检等需配合的所有操作过程。3.2安全管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3.3关于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现场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等…6.10合同结算6.10.1(1)办理合同结算至少须满足以下条件: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完成全部承包内容;全部工作量合格;质量保证期届满且缺陷整修完成。(2)合同清单附件数量为暂估数量。乙方实际结算数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细则,以甲方施工主管人员审核后报项目部总工、项目经理确认签字并加盖甲方公司结算专用章认可的数量为准(签认不全或未加盖甲方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数量,甲方可以不予认可并拒绝支付)。甲方指定签署以上材料的施工主管人员为***、项目部总工为***、项目部经理为***,甲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书面通知乙方即可。(2)乙方上报给甲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完合格工程量确认文件等)原则上都应加盖乙方公章,只要加盖乙方公章不管该文件上有无乙方授权或指定人员签字都视为乙方认可,但领料单等文件上只要有乙方指定或授权的人员签字即视为乙方认可…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8.1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除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外,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将乙方清理出场,且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工期严重滞后;(2)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甲方施工计划;(3)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4)乙方承诺和按现场施工实际需要进场的人员、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未按时组织到位;此时,甲方也有权根据施工的具体需要,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等进入本合同所列工程范围内加快施工速度;(5)乙方不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调度指挥或不执行甲方的管理规定;(6)乙方出现偷工减料行为;(7)乙方施工管理混乱,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进度严重滞后,导致甲方收到业主通报,或者被约见法定代表人的;(8)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18.2不论何时及何种原因乙方主动提出退场的,都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退场合同后方可退场;在未签订退场合同之前,乙方应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不得单方面停工,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有权扣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以弥补该等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18.3因合同无效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不低于因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的损失赔偿。第十九条工程保修19.1本工程自工程正式验交业主始,缺陷责任期为2年(以业主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为准)。质保保修期为5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双方完成最终结算,且业主付款到甲方账户后再支付给乙方。19.2如保修期间发生保修事件,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及时维修。若乙方不及时到场维修,甲方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19年9月22日桥通公司出具《质量保证书》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多向变位梳齿板式伸缩缝;规格:KF160型;品牌:天津桥通;项目名称:青岛新机场;供货数量:85m;规格:1000mm×335mm×28mm;角度:正交90度;质保期:本产品质保期为自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后起2年。产品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质保期内伸缩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经鉴定确认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我公司将提供全新的替代品。
2019年10月5日桥通公司出具《质量保证书》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多向变位梳齿板式伸缩缝;规格:KF160型;品牌:天津桥通;项目名称:青岛新机场;供货数量:180m;规格:1000mm×335mm×28mm;角度:正交90度;质保期:本产品质保期为自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后起2年。产品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质保期内伸缩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经鉴定确认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我公司将提供全新的替代品。
2019年10月5日桥通公司出具《质量保证书》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多向变位梳齿板式伸缩缝;规格:KF160型;品牌:天津桥通;项目名称:青岛新机场;供货数量:13.5m;规格:675mm×335mm×28mm;角度:正交90度;质保期:本产品质保期为自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后起2年。产品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质保期内伸缩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经鉴定确认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我公司将提供全新的替代品。
2019年10月8日桥通公司出具《质量保证书》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多向变位梳齿板式伸缩缝;规格:KF160型;品牌:天津桥通;项目名称:青岛新机场;供货数量:13.5m;规格:675mm×335mm×28mm;角度:正交90度;质保期:本产品质保期为自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后起2年。产品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质保期内伸缩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经鉴定确认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我公司将提供全新的替代品。
2019年10月8日桥通公司出具《质量保证书》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多向变位梳齿板式伸缩缝;规格:KF160型;品牌:天津桥通;项目名称:青岛新机场;供货数量:180m;规格:1000mm×335mm×28mm;角度:正交90度;质保期:本产品质保期为自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后起2年。产品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质保期内伸缩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经鉴定确认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我公司将提供全新的替代品。
2019年10月10日桥通公司出具《质量保证书》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多向变位梳齿板式伸缩缝;规格:KF160型;品牌:天津桥通;项目名称:青岛新机场;供货数量:0.865m;规格:865mm×335mm×28mm;角度:正交90度;质保期:本产品质保期为自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后起2年。产品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质保期内伸缩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经鉴定确认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我公司将提供全新的替代品。
2019年10月10日桥通公司出具《质量保证书》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多向变位梳齿板式伸缩缝;规格:KF160型;品牌:天津桥通;项目名称:青岛新机场;供货数量:9.45m;规格:675mm×335mm×28mm;角度:正交90度;质保期:本产品质保期为自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后起2年。产品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质保期内伸缩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经鉴定确认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我公司将提供全新的替代品。
2019年10月10日桥通公司出具《质量保证书》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多向变位梳齿板式伸缩缝;规格:KF160型;品牌:天津桥通;项目名称:青岛新机场;供货数量:0.6m;规格:600mm×335mm×28mm;角度:正交90度;质保期:本产品质保期为自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后起2年。产品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质保期内伸缩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经鉴定确认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我公司将提供全新的替代品。
2019年10月10日桥通公司出具《质量保证书》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多向变位梳齿板式伸缩缝;规格:KF160型;品牌:天津桥通;项目名称:青岛新机场;供货数量:165m;规格:1000mm×335mm×28mm;角度:正交90度;质保期:本产品质保期为自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后起2年。产品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质保期内伸缩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经鉴定确认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我公司将提供全新的替代品。
2020年9月2日桥通公司出具《质量保证书》一份载明,产品名称:梳齿板式伸缩缝;规格:C160型;品牌:天津桥通;项目名称:青岛新机场高速;供货数量:19.35m*1条产品编号:CP.QDXJC.001;角度:正交90度;桥名称/桩号:K7+012南段高架桥;质保期:本产品质保期为自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后起2年。产品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质保期内伸缩缝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经鉴定确认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我公司将提供全新的替代品。
2019年11月26日青岛新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先期实施段)主体工程TJ2标段建设单位(青岛交通机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施工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监理单位(青岛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恒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出具《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2020年1月23日中化学公司向桥通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
2020年5月11日中化学公司向桥通公司采购15.8米D80型伸缩缝,金额为7900元。
2020年9月29日中化学公司向桥通公司出具律师函一份,要求桥通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三日内回应并与中化学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2020年10月11日中化学公司对部分损坏伸缩缝进行***全。
2020年12月13日中化学公司(甲方)与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伸缩缝材料买卖合同》向其采购符合JT/T327-2016、JT/T723-2008及设计文件_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的伸缩缝材料。
2021年1月20日中化学公司与与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作出《最终结算协议书》,最终结算价为RMB3765052.2元。
中化学公司与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缺陷维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青岛新机场高速公路二合同段(K5+170-K10+695)的缺陷维修工程。
2021年4月20日中化学公司向桥通公司出具律师函一份载明,你我双方《材料买卖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同时我方保留因你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进一步追诉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材料买卖合同》、《伸缩缝劳务分包合同》确认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桥通公司向中化学公司供货,经中化学公司收货人员初步检查后安装使用,后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交工验收,中化学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桥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化学公司称桥通公司怠于履行维保义务,未支付剩余货款,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说***公司怠于履行维保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桥通公司多次向其出示《质量保证书》,中化学公司应当通知桥通公司继续履行维保义务,中化学公司在质保期限内,委托第三方直接更换原产品,其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驳回原告中化学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4月20日中化学公司向桥通公司出具律师函一份要求解除《材料买卖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且中化学公司已重新购货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保,原合同已失去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合同自2021年4月20日解除。中化学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243251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32516.6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桥通公司向中化学公司额外供货7900元,应当向其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9月22日签订的《材料买卖合同》于2021年4月20日解除;
二、反诉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天津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剩余货款及质保金2432516.65元;
三、反诉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天津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432516.6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反诉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天津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天津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额外订购货款79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12元,减半收取2690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31102元,减半收取15551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