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1民初285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潇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团结街6委山河小区3号楼厢房门栋南第2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潇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