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1003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路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1民初6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2377.5元、实际损失160000元、损失168133.5元、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873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221元、公告费共计650元,逾期付款利息325964元(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5.4%,自2019年10月12日起暂计算2021年9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9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庭外执行和解。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1执100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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