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海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9财保739号 申请人: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工业园。 申请人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