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海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县润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81民初4218号 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沱南工业园僖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0669980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县润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755146595。 法定代表人:宋新省,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县润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