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81民初4218号
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沱南工业园僖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0669980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县润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755146595。
法定代表人:宋新省,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县润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