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81民初10735号
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沱南工业园僖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06699802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北路136号配件销售楼3栋1层商铺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0518326Y。
法定代表人:XX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