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海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润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81民初10735号 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沱南工业园僖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06699802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北路136号配件销售楼3栋1层商铺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0518326Y。 法定代表人:XX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