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沱南工业园僖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光明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黄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手续。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9月20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银行、保险公司等协助机关,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信息。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83970元均未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小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