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恢24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纯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沭阳青伊湖农场国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余国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322民初111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沭阳青伊湖农场国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沭阳青伊湖农场国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沭阳县青伊湖农场垤庄工业园区内的办公楼1幢,设备用房1幢,污水处理池2个,院墙、水泥地坪、门卫室等不可分割全部附属设施(不含土地使用权)及污水处理设备1套予以评估、拍卖,现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同意以变卖保留价171.91万元接受上述流拍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裁定将上述财产作价171.91万元,交付申请人江苏苏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抵偿(2017)苏1322民初111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168万元、违约金3.91万元。
3、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电话号码,我院无法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履行。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电子送达报告、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网拍材料、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2年3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刘盼盼
审 判 员 宋岩峰
审 判 员 姜 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劲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