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377号
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原为江苏苏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8127673P,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瑞声大道西侧、永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戴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461959761,住所地睢宁县邱集镇仝海村西王组6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 胜
审 判 员 郑 炜
人民陪审员 田宜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 秀
书 记 员 苗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