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原为江苏苏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宝耀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8189号
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原为江苏苏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8127673P,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瑞声大道西侧、永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戴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宝耀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MQ1NK3J,住所地睢宁县邱集镇袁西村袁西组。
法定代表人:朱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宝耀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 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秀
书 记 员  张雨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