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执32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纯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沭阳青伊湖农场国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余国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322民初111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沭阳青伊湖农场国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次对被执行人沭阳青伊湖农场国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322民初1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盼盼
审判员 宋岩峰
审判员 姜 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解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