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新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65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方锋,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王园路33号F座四楼之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605280。
法定代表人:庄桂创。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广东新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惠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