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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誉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5民初553号
原告:广东中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王园路33号F座四楼之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605280。
法定代表人:庄桂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秀,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存,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5745998389N。
负责人:陈惠洪,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茶林,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蕴,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中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存,被告大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茶林、杨佩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4219.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日,原告通过中标获得了由被告发包的大岗镇大岗村农村水改项目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071095.22元。2015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大岗镇大岗村南沙片区农村水改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为按招标图纸总价承包,合同总承包价(含税金)为1071095.22元。2016年3月28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被告委托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大岗镇大岗村南沙片区农村水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评审书》,审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071095.22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且工程质保期也已届满,原、被告结算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80%工程款,剩余20%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大岗镇人民政府辩称: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有发生变更,且变更工程未按照广州市南沙统筹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故涉案工程至今尚未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因此本案涉案工程款的支付应履行相应的鉴定程序后,才能符合付款条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大岗村南沙片区农村水改项目的发包方,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成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
2015年2月6日,被告(发包人)、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及原告(承包人)签订《大岗镇大岗村南沙片农村水改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名称:大岗镇大岗村南沙片农村水改项目,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大岗村,工程概况:该项目对大岗村南沙片生活用水管网进行改造,按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该项目对大岗村南沙片生活用水管网进行改造。二、工程承包范围:按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承建。五、工程造价承包方式:本工程为按招标图纸总价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价(含税金)为1071095.22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34523.13元。十、变更处理原则:按专用条款第39条执行;十一、合同的结算原则:按专用条款第36.4条执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3工程进度付款33.3每月进度款只付应付款(扣除预付款、违约金等后)的80.0%。另20.0%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15.0%为暂定结算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造价,再按财政评审结算价的95.0%减去已付工程款得出的结算金金额支付;第二部分5.0%为工程保留金。35完工结算35.1完工付款申请单(1)完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0天内完成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和复核,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送来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0天内完成复核并送财政部门审定。完工结算申请单必须附有关结算书及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2)在完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并附财政部门完工结算核定确认通知书。36最终结清36.4最终结算办理(1)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承包人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七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2)本工程为按招标图纸总价承包合同。以经发包人认可的中标价为总价,以此为依据进行结算支付,除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39条规定以外不作任何调整。(3)合同最终结算的工程量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变更引起的原招标图纸与工程竣工图纸相比工程量增减量的总和。53工程保修53.1保修期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原告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涉案工程于2015年2月15日开工,于2016年3月28日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于2017年4月26日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071095.22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56876.17元;案涉工程质保期于2017年3月28日届满。
本院认为:原告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当事人亦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071095.22元,而被告仅支付工程款856876.17元,且案涉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14219.05元的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1421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6.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叶豪
记录员卢坤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