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特1802号
申请人:广州市奥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市奥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奥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772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奥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认为:原认定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其口头约定其工资标准自2021年1月起从原来的360元/日调整为410元/日,存在50元差额,总计5900元费用和被申请人要求支付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伙食费1100元、酒店隔离住宿4356元、广西至湛江车费300元,三项合计5756元。根据判定理由是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工资结算表》。因为疫情管控,申请人代表未去到现场开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工资结算表》存在质疑。被申请人提供《工资结算表》是自己伪造并没有申请人公司公章,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也从未认同其真实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规定,工作时间期限从2020年8月15日起至越南沿海二期项目工作完成时止,也就是截至到2021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所说的隔离费用、伙食费用、车费三项是2021年10月19日后产生的,这些费用与申请人无关。综上,广州市奥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7725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针对申请人的主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撤销的情形。
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被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900元及回国隔离期间的伙食费、酒店隔离住宿、广西至湛江车费5756元作出认定,申请人并无证据证实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的情形。申请人要求撤销终局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奥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7725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奥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