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2民初5142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告: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凤凰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666563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2017XH。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强,被告安盛天平财险东营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令***、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安盛天平财险东营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2137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1513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4日18时18分许,***驾驶鲁E×××××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四路与菏泽路口南侧2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的鲁E×××××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驾驶的鲁E×××××号轻型厢式货车是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辆,并在安盛天平财险东营支公司购买相关险种。 ***辩称,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 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涉案车辆投了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所有费用。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安盛天平财险东营支公司辩称,***所驾驶的涉案车辆鲁E×××××号车辆投保属实,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付。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4日18时18分许,***驾驶鲁E×××××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四路与菏泽路口南侧2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 ***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系***。经***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鲁E×××××号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鉴定,确定至公估基准日,鲁E×××××号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12137元。***支付鉴定费3000元。 ***系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驾驶的鲁E×××××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是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鲁E×××××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安盛天平财险东营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负涉案事故全部责任。***系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故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鲁E×××××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安盛天平财险东营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安盛天平财险东营支公司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安盛天平财险东营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主张的车辆损失12137元,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并由本院依法委托的具有评估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公估后出具的车辆损失数额,能够证明***的车辆损失价格,安盛天平财险东营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推翻,对该车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安盛天平财险东营支公司主张***应提交维修发票和维修明细的辩解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主张的鉴定费3000元,系因涉案交通事故确定车辆损失产生的合理必要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该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由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2137元。 二、被告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3元,减半收取89.22元,由被告东营红星劳保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