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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惠州市余庆堂加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91民初97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惠州市市辖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余庆堂加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云山东路18号雅庭院1栋17层01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惠州市余庆堂加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惠州市余庆堂加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南坛北路支行、账号为80×××01的银行账户及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华镇龙新分社支行、账号为80×××73的银行账户。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东湖支行、账号为62×××79的银行账户。以上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2万元为限。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2万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已由原告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惠州市余庆堂加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南坛北路支行、账号为80×××01及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华镇龙新分社支行、账号为80×××73的银行账户;
二、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东湖支行、账号为62×××79的银行账户。
以上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2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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