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庆余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庆余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02民初2151号 原告:广东庆余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惠民大道云山段102-104号建联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53669310E。 法定代表人:黄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广东庆余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庆余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庆余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