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水立方饮用水厂、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民终18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德州市德城区水立方饮用水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孵化二巷1号电磁实验楼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水立方饮用水厂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水立方饮用水厂于2019年7月30日向我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水立方饮用水厂在本案审理期间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水立方饮用水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水立方饮用水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