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平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1143号
原告: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市辖区高新区神马大道飞宇汽贸城9号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3519007U。
法定代表人:闫良军。
被告: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一路6号院三力工业园办公楼五楼东南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D3XCXW。
法定代表人:许胜虎。
本院审理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起诉后与对方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玲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