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03民初122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豫0403民初122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9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一审调解结案,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依法解除对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 石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