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11民初39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鑫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顶山市鑫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账号:17×××73),限额207180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鑫兴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账号:17×××73),限额2071806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磊
书记员 张亚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