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11民初3963号之一
原告平顶山市鑫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豫0411民初39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账号:17×××73),限额2071806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平顶山市鑫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顶山市鑫兴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账号:17×××73)的冻结,限额207180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焦俊艳 审判员 程浩朋
书记员 刘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