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集执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福建凯士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集劳仲案(2014)567号事调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凯士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50元的财产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