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020年7月28日、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0年8月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