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623民初121号
原告: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佘家镇步行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岭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潭,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9日,被告以买车资金不足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于当日将款项汇至被告账户,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求有异议,借款存在,数额正确,但是我的鲁HQ××**号混凝土罐车现在在原告处,应该折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9日,***因购买车辆需要向永泰公司借款,永泰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王岭军名下银行账户汇入***名下银行账户内15万元,***向永泰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现金(¥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借款人***,2017.5.19号”。现永泰公司索要上述借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
本院认为,***因购买车辆需要向永泰公司借款15万元,并向永泰公司出具借据,永泰公司如约将款项交付,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经永泰公司催要,***未偿还涉案借款,构成违约,故永泰公司诉求***偿还借款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借期内利息,对于永泰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仅支持以15万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抗辩其所有的鲁HQ××**号混凝土罐车现在永泰公司处,应该折抵,永泰公司不予认可,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