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民初356号
原告: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佘家镇步行街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岭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浩君,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乐章,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王富松,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秀健,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已减半收取),由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