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1343号

被执行人: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执行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

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10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零星存款。

3、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其名下不动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信息。

4、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车管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两部,至今下落不明。

5、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6、本院分别于10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移送执行部门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新华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