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253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皖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老庄社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皖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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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