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寿县金盆岭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2民初3104号之一
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办事处新街社区龙阳大道4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辰***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寿县金盆岭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环城社区符家巷(商住小区D栋105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常德市裕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花**社区**工业园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寿农商行)与被告汉寿县金盆岭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常德市裕兴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汉寿农商行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寿农商行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87元,减半收取计15693.5元,由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