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314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F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天津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