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314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F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天津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