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

贺兰县良繁场万盛达彩钢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2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良繁场万盛达彩钢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22MA7609P338。 法定代表人:门某某。 被执行人: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1285A。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执行人:宁夏英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741U1XQ。 法定代表人:李某2。 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良繁场万盛达彩钢厂与被执行人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宁夏英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民终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宁夏英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良繁场万盛达彩钢厂工程款328826.95元;二、被执行人宁夏英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以未付工程款328826.9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向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良繁场万盛达彩钢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程款78688.92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欠付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良繁场万盛达彩钢厂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7482元,由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良繁场万盛达彩钢厂负担1513元,由被执行人宁夏英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负担5969元。保全案件申请费2581元,由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良繁场万盛达彩钢厂负担522元,由被执行人宁夏英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9元。鉴定费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良繁场万盛达彩钢厂负担。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良繁场万盛达彩钢厂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953元,执行标的共计341807.9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英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202700元,就下剩款项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良繁场万盛达彩钢厂与被执行人宁夏英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约定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宁01民终1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