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0715号
原告:石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6月1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石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