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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0715号 原告:石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6月1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石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