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25民初2587号
原告:邵某某,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田集镇程寨村张刘庄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9507137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颍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颍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邵某某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邵标预交1873元,应退回1848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