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5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宁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案在执行淄博宁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5执1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