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2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487099X9。
法定代表人:杨家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田集镇程寨村张刘庄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9507137X7。
法定代表人:孙行彬,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89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没有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不能约束其公司。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其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落款处加盖有本案双方当事人印章,其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供方所在地的法院”。该条款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的“供方”为阜南县路路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安徽省阜南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胡天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