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7民初184号
原告安徽科海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泉鲁豫油气洁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负责人***。
原告安徽科海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泉鲁豫油气洁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科海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海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9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安徽科海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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