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6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新南爱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3、4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茶庵岭镇。
上诉人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9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朝阳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