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8786号之二
原告: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吊兰村小瓦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5768395N。
法定代表人:池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坚(特别授权代理),系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876元,由原告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