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795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吊兰村小瓦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5768395N。
法定代表人:池猛。
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河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692096779。
法定代表人:刘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02民初185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3451.7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02执79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延华
审 判 员 刘维华
审 判 员 高 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蓓
书 记 员 赵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