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吊兰村小瓦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5768395N。
法定代表人:池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英民(特别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金龙(一般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街道新城区麒龙城市广场A区A2幢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AJPKUDOT。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81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大方易广置业有限公司还未支付给贵州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因本案需等待工程结算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在(2022)黔0502执17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葛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