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691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曾用名:毕节双山开发区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吊兰村小瓦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5768395N。
法定代表人:池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坚,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40幢1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0689X8。
法定代表人:唐国权。
被执行人:吴卫东,男,1967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卫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8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450.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