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9409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会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女,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原名毕节双山开发区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吊兰村小瓦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5768395N。
法定代表人:池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尹南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珂岸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