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208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吊兰村小瓦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5768395N。
 法定代表人:池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甜(特别授权),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36914。
 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董事长。
 对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8940.00元,由原告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