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

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贵州恒智源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5768395N。

法定代表人:池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英民、罗金龙,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恒智源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大道国贸中心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6W96X4。

法定代表人:唐生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恒智源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毕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其在银行有存款81835.66元,扣除执行费用后不足以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没有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者线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3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靳艺强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宣